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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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没有明确的刑期限制,而是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进行逐年评估和决定是否减刑。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无期徒刑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减刑,以下是减刑的情形: 1.表现好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制度,认真执行劳动和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并能够表现出对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罪之心,这些都是减刑的重要依据。 2.立功表现突出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表现出良好的表现和突出的能力,帮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护秩序和安全,或者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出突出的贡献,这些都是减刑的重要依据。 3.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突发严重的疾病,或者患有一些长期需要治疗的病症,造成了身体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折磨,这些都是减刑的重要依据。 4.年老体弱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年龄逐渐增大,身体逐渐衰弱,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这些都是减刑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应该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不能简单地按照规定减刑,更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干预或其他因素而违法减刑。同时,减刑也不是一定会发生的,需要评估和决定的程序,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法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长春刑事律师,长春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残疾人犯罪不一定可以减轻处罚,除非是法定的,即又聋又哑的,或者盲人,即可减轻处罚,其余残疾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处罚一致,即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定。 一、残疾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残疾人犯罪不一定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不需要减轻处罚。提醒您,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二、16岁未成年犯罪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16岁未成年犯罪需要负法律责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判刑要注意以下情况: 1.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应注意到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 3.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4.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有犯罪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或属被胁迫、属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一般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三、刑事犯罪年龄划分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年龄划分如下: 1.十二周岁以下,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符合特定条件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特定条件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下列8类罪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4.已满十六周岁,只要行为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应当是由已经被侦查起诉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若是本人不提出的,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刑事诉讼期限的追诉期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一、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以下条件: 1.已被侦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提交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3.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自行申请外,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刑事诉讼期限时间是多久 刑事诉讼期限时间是: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诉讼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一般向当地的司法局提出申请。提醒,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刑法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应当是按照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而定。 一、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如下: 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计算 刑法数罪并罚应这样计算:如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提醒,数罪并罚可以适用缓刑。只要满足缓刑适用的条件,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判决的刑期超过三年,则不能再宣告缓刑,累犯不能宣告缓刑。
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采取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罪存在过失犯。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 一、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的 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是否存在过失犯? 单位犯罪是否存在过失犯。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单位过失犯罪,如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单位犯罪过失是单位具有的一种独立于单位内部人员的整体性罪过形式,具体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单位犯罪具备哪些条件 提醒您,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是继续状态的,就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需要根据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如果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5年不再追诉。 一、刑法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法追诉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经过五年,或者是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经过十年的,不再追诉。 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 满足了以下条件,刑法追溯时效将会被延长: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超过追诉时效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已过追诉时效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查明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撤销案件。 2.对于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即使超出诉讼时效也能依法追诉。提醒,“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经济纠纷的报案方法是使用书面的形式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到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即可。民事经济纠纷起诉期限为三年,一般不能超过二十年。 一、经济纠纷如何报案 经济纠纷如下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直接向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须带上身份证明材料,报案材料以及基本证据材料等,可以亲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拨打110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二、民事经济纠纷起诉期限多长 民事经济纠纷起诉期限是三年。提醒您,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事经济纠纷审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经济纠纷审理期限是3-6个月。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一审简易程序的审限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二审程序的审限则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有两条限制,包括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犯罪地的法律规定是受刑罚处罚的。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区别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一、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有哪些 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有两条限制: 1.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区别 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区别是: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提醒您,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三、法院发现不保护管辖权怎么办 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非法集资过了报案时间当事人仍可继续报案,但公安机关会依据法律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会决定不起诉,法院会终止审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于二十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集资诈骗十万元以上,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集资过了报案时间怎么办 非法集资过了报案时间仍可继续报案,但公安机关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集资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于二十万元等情形的,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个人集资诈骗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集资罪判刑多少年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提醒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等,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携带好相关证件资料前往。 一、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等。 二、管辖权如何分类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提醒您,根据国际法判兆,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民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吗 民事纠纷可以约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