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查看更多》》控方指控重罪名,辩方能否提出仅构成轻罪名的辩护意见?
有观点认为,辩方只能对指控罪名作无罪辩护,不能提出新的罪名意见,否则就成第二公诉人了。
孙金山律师认为,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很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对指控重罪名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指出构成轻罪。比如,飞车抢包案件,达到一定数额时,首先是构成抢夺罪,具备其他一些情节时,还可构成抢劫罪。此时,如果控方指控抢劫罪,辩方不认可,辩方是仅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呢,还是同时指出仅构成抢夺罪?孙律师认为,还是指出构成抢夺罪为宜,因为这种情况,需要对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辩护,如果仅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方面无罪辩护,明显不够“丰满”。况且,这种情况,首先构成抢夺罪是“妇孺皆知”的事情,无需回避。
对于那些不是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否定指控重罪的情况下,不宜提出构成轻罪。比如,在没有房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对外出租,收取巨额房租后因系违章建筑不能正常营业。控方指控合同诈骗,辩方不认可。但此种情形,又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方能否在对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不宜主动提出!首先,这里无需“比较”辩护,只需从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无罪辩护即可;另外,因为非经这个罪名是“口袋罪”,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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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控重罪名,辩方能否提出仅构成轻罪名的辩护意见?
有观点认为,辩方只能对指控罪名作无罪辩护,不能提出新的罪名意见,否则就成第二公诉人了。
孙金山律师认为,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很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对指控重罪名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指出构成轻罪。比如,飞车抢包案件,达到一定数额时,首先是构成抢夺罪,具备其他一些情节时,还可构成抢劫罪。此时,如果控方指控抢劫罪,辩方不认可,辩方是仅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呢,还是同时指出仅构成抢夺罪?孙律师认为,还是指出构成抢夺罪为宜,因为这种情况,需要对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辩护,如果仅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方面无罪辩护,明显不够“丰满”。况且,这种情况,首先构成抢夺罪是“妇孺皆知”的事情,无需回避。
对于那些不是明显构成轻罪的案件,在否定指控重罪的情况下,不宜提出构成轻罪。比如,在没有房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对外出租,收取巨额房租后因系违章建筑不能正常营业。控方指控合同诈骗,辩方不认可。但此种情形,又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方能否在对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不宜主动提出!首先,这里无需“比较”辩护,只需从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无罪辩护即可;另外,因为非经这个罪名是“口袋罪”,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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